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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 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的认定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如果过失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与违约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赋予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是不够的,只有负有作为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等。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或能尽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过错主要表现为: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有为了损害对方利益。

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的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缔约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让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

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五、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失行为所必然引起,否则,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按照它们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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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该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

缔约过失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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