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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怎么正确界定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的前提是要知道缔约过失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此外,缔约过失的四个条件分别是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的主观要件。


  缔约过失不是无过错,而是过错,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按照民事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但是在缔约过失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比较合适。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


  二、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合理的信赖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信赖人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违约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核心内容: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第三人过错。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但有以下列外:


  金钱债务的迟延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的


  第三人过错


  我国合同法121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要向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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