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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样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就是事先先拟定好条款的大致内容,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只需要填空式的填写。那么怎样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怎样的格式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务中辨别格式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来说,面对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可能一瞬间不知道之间的不同,但是有时候一定要分清楚他们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二、格式合同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三、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区别。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面修改。格式条款就无法修改。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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