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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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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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产品供销合同文书 公司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般产品供销合同文书

  产品供销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承包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建筑材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 合同内容:  甲方购买材料的名称、型号、单位、单价、数量、总价具体内容见《材料价格表》。

  二、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 万元,在乙方将上述材料送至甲方指定的工地并经甲方验收后,甲方一次性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乙方。

  三、 产品质量: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材料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在使用上述材料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调换,若不能调换,予以退还。

  四、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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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借款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的,有的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也有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这个主要是发生在过程的过程中,对于公司的借款合同,也是需要满足一般借款合同的规则的,对于这样的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公司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最简单的借款合同也必须有如下条款:1、出借人、借款人;2、借款金额;3、借款时间。在某些不签订正规借款合同的场合,借条同样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简单的借条一般由借款人书写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并由借款人签名和注明时间,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也就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款项交付。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4、担保。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5、管辖法院。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这个范畴。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以外,下列情况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上面几种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给社会或者对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例如返还借款、承担损害赔偿等等。

  三、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公司借款合同应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都要对一些事项约定清楚,这个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不管是什么性质的都应该是这样,公司借款合同也是如此。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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