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律师信息
谢万扬-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谢万扬律师

  • 律所: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361075198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1F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合同后续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后续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

一、合同后续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二是合同运行中何种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内容均是根据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行的效率低下。

4、违反附随义务的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对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也相当不明确,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合同后续附随义务的特点是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决定的,因为内容会跟随合同改变而改变,法律效力也不够明显,就好像依附于合同正本内容而存在,是正文的附属补充,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和随附性、模糊性,但附随义务内容的存在又增加了合同的完整性,让签约双方更重视,因此,又有其特殊存在的意义。

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一、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还有,在当前企业改革中,企业合并或者兼并、分立、甚至破产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些情况也往往导致企业订立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另外,三个以上企业之间互相存在着的很复杂的连环经济业务往来关系,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造成其他环节中断,从而导致有关合同不能履行。当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经济交往中心怀不轨意图或者故意实施毁约行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但有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也有许多技术指标上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标的物的质量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样品与交付的产品相差太远;二是标的物的价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有的没有规定计价单位,有的没有规定计价货币,有的没有规定保值条款;三是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确,经常出现的是交货不足;四是技术条款规定的不具体或者有漏洞,给外商以可乘之机。

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不管是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前还是正在履行的过程中,其实都是可能出现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若一方的违约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可以免责,另一方不能要求违约的一方作出损害赔偿。当然,这样的情况下要是因为违约的一方没有及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的情况,从而造成了损失的话,此时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了。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