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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9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合意做出的结果,所以一般来说合同是需要双方合意才可以进行解除的,如果在签订完任意一方当事人要私自解除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金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N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的问题。


  预期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


  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三、经济补偿金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全部内容。经济补偿金是对于相关的合同解除导致该方的亏损做出的补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又不想借钱给对方或者不想向对方借钱了。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当一方主张解除借款合同的,应该及时的通知对方,在解除借款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就可以解除。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


  一、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

  首先,我们要知道拟订、送达借款合同解除通知书需要达到的目的,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2、能够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点:1、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事实。2、对方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5、对对方违约追究的权利保留。


  二、属于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要及时的发解除合同函,履行及时告知对方的义务,不然合同不能很顺利的解除并且也会带来其他诸多的麻烦。以上就是给大家带来的解除借款合同函的书写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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