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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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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理 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3年1月4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理

  我们都知道在实际生活中,担保贷款是由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那么,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理

  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在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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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坏帐损失有哪些核算方法

  坏帐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于发生坏帐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帐损失的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坏帐损失的核算

  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帐时,确认坏帐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帐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帐款

  如果已冲销的应收帐款以后又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同时:

  借:应收帐款

  贷:管理费用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帐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记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反映扣减估计坏账后的净值.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采用备抵法核算时,计提坏账损失的三种方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据此提取取坏账准备.会计期末,企业应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的百余额的,按其差额提取;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冲回坏账准备.

  三、企业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以投资额为限。如果你没有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必以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整理的关于;担保的企业已破产如何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

  担保是在担保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情况下确定的,因此,如果担保人不值钱的情况下担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一、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

  担保只要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

  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

  所以,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担保区别

  第一,承担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担保人不知情担保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的担保效应的。以上就是的总结,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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