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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能否签合同 合同不能与分公司签订吗

添加时间:2023年2月3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分公司之间能否签合同

总分公司之间能签合同。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分公司能够有营业执照,能够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就相当于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没有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合同不能与分公司签订吗

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前提是该分公司有独立的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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