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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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需注意什么

添加时间:2023年2月3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现在的经济发展当中,代理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种经营方式。代理往往都需要先与总公司签订相关的代理合同,由于现在很多合同当中存在很多陷阱,所有有些事项是需要着重注意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4、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二、合同成立就有效吗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紧密相连的,但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合同的解释方法的适用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体现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可以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去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合同的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所以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去促成合同生效。


  2、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的不成立往往只产生民事,例如缔约过失;无效合同不仅会产生民事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行政甚至刑事。


  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看,无效合同一般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国家不能主动干预合同的成立。


  三、代理合同与其他类别合同的区别

  1、销售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销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


  而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看是买断关系,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代理与经销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


  经销的双方是买卖关系,销售代理的双方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


  经销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销售代理与经纪的区别

  经纪关系是指:中间商提供订约机会,并协助合同的签订,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付给中间商佣金为报酬,经纪与代理有如下几点区别:


  服务对象不同。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极为广泛,而销售代理商只为一个或几个委托方进行与销售有关的服务。


  行为的名义不同,经纪人虽为委托人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但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法律效果归于经纪人身上。


  享有的权利不同。由于经纪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交易双方媒介,他不具体代表任何一方,即经纪人一般没有代为订约的权力。销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一般是缔约代理商,拥有代替被代理人订合同的权力。


  服务的范围不同。销售代理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销售代理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一些服务,如货运、仓储、报关等。而经纪人服务范围则比较广泛。


  与委托人的关系的持续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关系,它与被代理方的关系是长久的、持续性。经纪人则于特定市场,为一般商号临时为一定商号作媒介,经纪人与委托方的关系较为短暂。


  3、销售代理与代销的区别

  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


  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


  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


  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


  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


  4、销售代理与销售代表的区别

  销售代表一般由厂家直接指定,其功能与销售代理商有些类似,但是销售代表只是协助厂家进行销售事务,无期限的约定,厂家可随时解除与销售代表的合作关系,因此厂家与销售代表的关系并不紧密,销售代表通常不为厂商收帐,不承担储运功能 正因为销售代表与委托厂家关系松散,特别是由于销售代表承担的功能有限,或是由于其同时代表许多厂家,甚至是竞争性厂家,因此一般的厂家都不愿给销售代表以代理权。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签约项目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在签订项目代理合同之前,一定需要对进行代理的项目的相关公司进行审视,避免自身的经济受到损失。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需注意什么

  核心内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需注意什么商标转让前首先要了解被转让商标的属性,必须要清楚地知道被转让商标的是;注册商标;还是;申请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商标;只是在先申请权。接下来,注意商标转让合同的四大特殊问题,分别是非法转让问题、无效转让问题、部分转让问题和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问题。下面由在本文介绍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商标转让合同的可约定内容。


  注册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非法转让问题


  非法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或者是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以隐瞒、欺诈、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将其注册商标偷偷转让的。在现有的商标转让程序中由于客观存在的漏洞,要做出这样的事来并非困难,虽然事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但当事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2、无效转让问题


  无效转让问题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商标转让双方已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且乙方也已支付了商标转让费,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根本不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因此,该商标的转让是无效的,因为商标无法被核准转让,所以商标的所有人仍然没有变。


  由于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审核的周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转让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后,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准备相关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资料,邮寄打印等等。因此,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并无法立即确定该被转让商标是否能被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而起码需要有六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确定。


  3、部分转让问题


  部分转让问题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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