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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后物体损坏谁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9月9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债务的消灭对债务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并不是借贷产生的,而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消灭债务的方式也不同,而提存是消灭债务的方式之一,那么提存后物体损坏谁赔偿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提存后物体损坏的赔偿责任怎么承担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

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二、债务人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

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

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

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

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

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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