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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格式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添加时间:2018年9月9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银行格式合同效力怎么认定银行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39条、40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10条规定来确定。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对格式合同效力认定作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10条规定: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大律师网小编提醒,银行发卡行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卡合同中约定的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合法交易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应当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等格式条款,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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