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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解读材料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依据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是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通知》安排,2018年9—12月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

二、经济普查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此,我国将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四经普”是在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推动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的背景下开展的一项重大普查。经济普查数据是国家统一核算的最重要依据,并且是之后五年经济数据的核算基础。因此,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助于进一步夯实统计核算基础,摸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对于我市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经济普查的目的与任务

“四经普”旨在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规模及结构效益,了解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全面准确反映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培育壮大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的进展,为各级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目的与任务

开展经济普查清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摸清我市辖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五、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对象

单位清查的对象为广州市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及其属下在市内、外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外地法人单位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清查对象为已在工商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尚未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经营场所并实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六、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时间和时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从2018年9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清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6月30日数据。

七、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组织方式

各区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利用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清查对象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

八、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普查要求的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九、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布举报方式的说明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十一、关于通告有效期的说明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于2018年9—12月开展,通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到该项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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