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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要式合同有哪些种类?要式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9年3月27日 来源: 深圳涉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gdzyhtls.com/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谢万扬,广东专业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伟伦(仲恺)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理常见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律师的工作作风,擅长合同法等民商事案件。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事准则。

要式合同有哪些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要式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谢万扬 广东广州知名律师,承办合同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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